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8-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3.djvu/9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甲被鞫問稱乙為首更無證徒即須斷甲為

 從科杖一百是名決其從罪

後獲亡者稱前人為首鞫問是實還依首論通

計前罪以充後數

 䟽議曰後捉獲乙稱甲為首鞫問甲稱是實

 還依首坐科徒一年甲是庶人前已决杖一

 百即須以杖笞贖直準减徒年一年徒贖銅

 二十斤一百杖贖銅一十斤以十斤杖銅减

 半年徒罪餘徒半年依法配役甲若單丁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