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8-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3.djvu/98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犯加徒流自合三年配役三年雖已役訖仍

 須更配逺流即是通計前罪配所為折居作

若前輸贖物後應還者還之

 䟽議曰假令甲有九品官犯徒一年詐為從

 罪前斷處杖一百徵銅十斤今依首論斷作

 一年徒坐以九品一官當徒坐盡前徵銅十

 斤者還之是名前輸贖物後應還者還之

其増减人罪令有輕重者亦從此律

 䟽議曰此設判官之罪増人罪者有人犯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