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89-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4.djv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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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䟽議卷第六名例凢一十三條

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謂非應累者唯具條其狀不累輕以

加重若重罪應贖輕罪應居作官當者以居作官當為重

 䟽議曰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盜絹五疋合

 徒一年又私有矟一張合徒一年半又過失

 折人二支合贖流三千里是為二罪以上俱

 發從有禁兵器斷徒一年半用官當訖更徴

 銅十斤既犯盗徒罪仍合免官是為以重者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