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1-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6.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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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謂借即得杖六十計庸重以受所監臨財物

 論加一等其車船碾磑邸店之類有私自借

 若借人及借之者亦計庸賃各與借奴婢畜

 産同律雖無文所犯相類職制律監臨之官

 借所監臨及牛馬駞騾驢車船邸店碾磑各

 計庸賃以受所監臨財物論計借車船碾磑

 之類理與借畜産不殊故附此條凖例為坐

即借驛馬及借之者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計庸

重者從上法即驛長私借人馬驢者各减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