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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1-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6.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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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爲親故律不加其罪依令不得宴㑹

諸居父母喪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

 䟽議曰居父母喪與應合嫁娶之人主婚者

 杖一百若與不應嫁娶人主婚得罪重於杖

 一百自從重科若居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

 婚者律雖無文從不應為重合杖八十其父

 母喪内為應嫁娶人媒合從不應為重杖八

 十夫喪從輕合笞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