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2-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7.djvu/3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能並在鎮戍中無有罪名者各減征人二等

諸戎仗非公文出給而輒出給者主司徒二年

雖有符牒合給未判而出給者杖一百儀仗各

減三等

 䟽議曰出給戎仗兵器非得公文而輒出給

 者主司徒二年主司謂當判署者雖有符牒

 合給未判而出給謂有符牒到司仍未行判

 即准符牒出給者杖一百其於留守所及諸

 州府差發或應用魚符勑書而不用者亦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