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2-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7.djvu/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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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壊備慮不謹而誤殺人

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為罪

 䟽議曰謂有所繕造營作及有所毁壊崩撤

 之類不先備慮謹慎而誤殺人者徒一年半

 工匠主司各以所由為罪或由工匠指撝或

 是主司處分各以所由為罪明無連坐之法

 律既但稱殺人即明傷者無罪

諸應差丁夫而差遣不平及欠剰者一人笞四

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丁夫在役日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