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3-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8.djvu/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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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脅而刼掠取財者先強後盜謂先加迫脅然

 後取財先盜後強謂先竊其財事覺之後始

 加威力如此之例俱爲強盜若飲人藥酒或

 食中加藥令其迷謬而取其財者亦從強盜

 之法即得闌遺之物財主來認因即毆擊不

 肯還物及竊盜取人財財主知覺遂棄財逃

 走財主逐之因相拒捍如此之類是事有因

 緣並非強盜自從闘毆及拒捍追捕之法

 問曰據捕亡律被盜雖傍人皆得捕繫未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