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3-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8.djvu/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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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立罪名計𧷢重者加凡盜一等徒三年監

 主又加二等流二千五百里如此之類是本

 條已有加者亦累加之

諸故燒人舎屋及積聚之物而盜者計所燒減

價併𧷢以強盜論

 䟽議曰賊人姦詐千端萬緒濫竊穿窬觸途

 詭譎或有燒人舎屋及積聚之物因即盜取

 其財計所燒之物減價併於所盜之物計𧷢

 以強盜論十疋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