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3-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8.djvu/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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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受財者皆爲從坐若爲人所侵損恐喝以

 求備償假有甲爲乙踐損田苗遂恐喝於乙

 得倍苗之外更取財者爲有損苗之由不當

 恐喝之坐苗外餘物即當非監臨主司因事

 受財坐𧷢論科㫁此是事有因縁之類者非

 恐喝

 問曰恐喝取財五疋首不行又不受分傳言

 者二人一人受財一人不受財各合何罪

 荅曰律稱準盜須依盜法案下條共盜者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