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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增減情狀有所隱避詐妄者即從上書詐
不實論處徒二年
自毁傷者杖一百雖得實而自毁傷者笞五十
即親屬相為訴者與自訴同
䟽議曰邀車駕以下訴人所訴非實輙自毁
傷者皆杖一百若所訴雖是實而自毁傷者
笞五十即親屬相為訴者親屬謂緦麻以上
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為訴者與自訴同自
邀車駕以下虛實得罪各與自訴罪同
故增減情狀有所隱避詐妄者即從上書詐
不實論處徒二年
自毁傷者杖一百雖得實而自毁傷者笞五十
即親屬相為訴者與自訴同
䟽議曰邀車駕以下訴人所訴非實輙自毁
傷者皆杖一百若所訴雖是實而自毁傷者
笞五十即親屬相為訴者親屬謂緦麻以上
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為訴者與自訴同自
邀車駕以下虛實得罪各與自訴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