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4-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9.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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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若應合為受推抑而

不受者笞五十三條加一等十條杖九十

 䟽議曰凡諸辭訴皆從下始從下至上令有

 明文謂應經縣而越向州府省之類其越訴

 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訴者

 亦無罪若應合為受謂非越訴依令聽理者

 即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條加一等

 謂不受四條杖六十十條罪止杖九十若越

 過州訴受詞官人判付縣勘當者不坐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