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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4-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9.djvu/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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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準殺傷本狀依収贖之法注云謂耳目所

 不及假有投甎瓦及彈射耳不聞人聲目不

 見人出而致殺傷其思慮所不到者謂本是

 幽僻之所其處不應有人投瓦及石誤有殺

 傷或共舉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髙險而

 足蹉跌或因擊禽獸而誤殺傷人者如此之

 類皆為過失稱之屬者謂若共捕盜賊誤殺

 傷旁人之類皆是其本應居作官當者自從

 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