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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四〈鬬訟凢一十六條〉
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
實徒二年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所告雖不合論〉
〈告之者反坐〉即誣告重者加所誣罪三等告大功尊
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誣告重者各加
所誣罪一等
䟽議曰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
母依名例律並相容隱被告之者與自首同
告者各徒二年告事重於徒二年者減所告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四〈鬬訟凢一十六條〉
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
實徒二年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所告雖不合論〉
〈告之者反坐〉即誣告重者加所誣罪三等告大功尊
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誣告重者各加
所誣罪一等
䟽議曰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
母依名例律並相容隱被告之者與自首同
告者各徒二年告事重於徒二年者減所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