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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5-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0.djvu/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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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他人若将出賣與人并所假買之人若将

 封用各以偽造寫論並依自造之法

 問曰有人身為案主受人請求乃為盜印印

 偽文牒既非掌印合作首從以否

 荅曰一人須印行用一人盜印與之即是共

 犯須論首從盜者雖為案主非掌印之人便

 是共犯合為首從

主司不覺人盜封用者各減封用罪五等印又

減二等即事直及避稽而盜用印者各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