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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5-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0.djvu/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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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以下杖上减徒罪以上各從徒流死上減

即主司自有所避違式造立及増减文案杖罪

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所避罪一等造立即坐

若増减以避稽者杖八十

 䟽議曰謂主司欲避身罪違式造立文案或

 於舊案増减者杖罪以下謂笞十以上即前

 罪之外得杖一百或避徒罪以上事發者即

 就所避徒上各加所避罪一等

 注云造立即坐謂不必避得前罪但造立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