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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計贓得罪輕於杖一百者從詐為官文書
法有印者自從重論注云若私文書止從所
欺妄為坐謂詐為私文契及受領劵付抄帖
以求避罪或改年月日限之類止從所欺妄
求物之罪不同官文書之坐
諸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妻妾子孫者以畧人
論减一等妄認部曲者又減一等妄認奴婢及
財物者凖盗論减一等
䟽議曰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者謂本知是
謂計贓得罪輕於杖一百者從詐為官文書
法有印者自從重論注云若私文書止從所
欺妄為坐謂詐為私文契及受領劵付抄帖
以求避罪或改年月日限之類止從所欺妄
求物之罪不同官文書之坐
諸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妻妾子孫者以畧人
論减一等妄認部曲者又減一等妄認奴婢及
財物者凖盗論减一等
䟽議曰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者謂本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