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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5-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0.djvu/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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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者徒一年上减二等

諸詐自復除若詐死及詐去工樂雜户名者徒

二年

 疏議曰詐自復除復添之條備在格令謂詐云落

 番新還或詐云放賤之類以得復除若詐作

 死状及詐去工樂及雜户等名字者徒二年

 其太常音聲人州縣有貫詐去音聲人名者

 亦同工樂之罪

即所詐得復役使者徒一年其見供作使而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