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5-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0.djvu/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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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闘殺一等若為祖父母父母遣之傷殘因

 致死者同過失之法

諸醫違方詐療病而取財物者以盗論

 疏議曰醫師違背本方詐療疾病率情増損

 以取財物者計贓以盗論監臨之與凢人各

 依本法

諸父母死應解官詐言餘喪不解者徒二年半

若詐稱祖父母父母及夫死以求假及有所避

者徒三年伯叔父母姑兄姊徒一年餘親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