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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5-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0.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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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闘殺傷論其有尊卑貴賤各依闘殺傷本法

 問曰詐䧟人渡朽敗橋梁溺之甚困不傷不

 死律條無文合得何罪又人雖免難溺䧟畜

 産又若為科

 答曰律云詐䧟人至死及傷但論重法略其

 輕坐不可備言别有舉重明輕及不應為罪

 若誑䧟令溺雖不傷死猶同毆人不傷論䧟

 殺傷畜産者凖作坑穽例償其减價

諸保任不知所任减所任罪二等即保贓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