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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5-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0.djv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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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計庸重者坐贓論馬庸一日為絹三尺坐

 贓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三疋一尺笞五

 十即是得罪重於笞四十須從坐贓論計庸

 罪止徒二年

若不應給而取者加罪二等強取者各加一等

主司給與者各與同罪

 䟽議曰上文並據應給而剰取之若不應給

 而取者謂本無傳送之理而取之加二等謂

 贓輕者杖六十贓重者加坐贓之罪二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