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6-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1.djvu/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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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他人捕得若囚自来歸首及囚自死或他

 人殺之者亦同各减一等謂徒以下囚逃者

 一年徒上减流死囚逃者二年徒上减即子

 孫以可解脱之物謂稱孫者曽𤣥同而與祖

 父母父母或部曲奴婢與主者並與凢人罪

 同亦不合輙自捕捉若官司遣捕而送者無

 罪自捕送官者同告法若有傷殺而逃亡者

 後能捕獲與物之人各依前傷殺之罪不合

 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