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6-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1.djv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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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七雜律凡二十八條

諸在市及人衆中故相驚動令擾亂者杖八十

以故殺傷人者减故殺傷一等因失財物者坐

贓論其誤驚殺傷人者從過失法

 䟽議曰有人在市内及衆聚之處故相驚動

 謂誑言有猛獸之類令擾亂者杖八十若因

 擾亂之際而失財物坐贓論如是衆人之法

 累併倍論併倍不加重於一人失財物者即

 從重論因其擾亂而殺傷人者减故殺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