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6-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1.djv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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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見火起應告不告應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

謂從本失罪减其守衛宫殿倉庫及掌囚者皆不得離

所守救火違者杖一百

 䟽議曰見火起燒公私廨宇舍宅財物者並

 須告見在及鄰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

 失火罪二等謂若於官府廨宇内及倉庫從

 徒二年上减二等合徒一年若於宫及廟社

 内從徒三年上减二等徒二年若於私家從

 笞五十上减二等笞三十故注云從本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