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6-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1.djvu/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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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明即不從延燒减之其守衛宫殿倉庫及

 掌囚者雖見火起並不得離所守救火違者

 杖一百雖見火起不告亦不合罪

諸水火有所損敗故犯者徴償誤失者不償

 䟽議曰水火有所損敗謂上諸條稱水火損

 敗得罪之處故犯者徵償若故决隄防通水

 入人家若故燒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財物

 有所損敗之類各徵償其稱失火之處及不

 修隄防而致損害之類各不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