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6-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1.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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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戍事訖停留不輸者十日杖六十十日加一

 等百日徒一年過百日不送者减私有罪二

 等擅興律私有甲一領流上减二等徒二年

 半之類其有或棄或毁者凖盗論各依盗律

 盗甲弩者流二千里禁兵器徒二年如此之

 類並名盗法

若亡失及誤毁傷者以十分論亡失一分毁傷

二分杖六十亡失二分毁傷四分杖八十亡失

三分毁傷六分杖一百即不滿十分者一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