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6-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1.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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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論其經戰陣而有損失者不坐儀仗各减二等

 䟽議曰請官器仗若亡失及誤毁傷者以十

 分論謂請百事十事為一分之類若亡失一

 分或毁傷二分假有請百事亡失十事或毁

 傷二十事各杖六十若亡失二分毁傷四分

 杖八十亡失三分毁傷六分杖一百其分數

 各與上解義同罪止杖一百即不滿十分者

 一當一分論謂請玖事為玖分之類亦依亡

 失毁傷凖分為罪仍依令備償其經戰陣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