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6-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1.djvu/3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損失者不坐不償儀仗各减二等儀仗謂非

 兵器若有亡失誤毁各依十分之法各减軍

 器罪二等若亡失毁傷罪名不等者即以重

 法併滿輕法

諸棄毁亡失及誤毁官私器物者各備償謂非在倉

庫而别持守者若被彊盗者各不坐不償即雖在倉庫

故棄毁者徴償如法其非可償者坐而不備

印門鑰官文書之類

 䟽議曰官私器物其有故棄毁或亡失及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