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䟽議曰若亡失器物符印之類寳及門鑰亦
同為亡失應合罪者未得即决皆聽三十日
求訪限滿不得然後决罪若三十日内自訪
得及他人得者免其亡失之罪三十日限外
得者追减三等若已經奏决不合追减
官文書制書程限内求訪得者亦如之
䟽議曰官文書及制書程限内求訪得者謂
曹司執行案各有程限公式令小事五日程
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獄案
䟽議曰若亡失器物符印之類寳及門鑰亦
同為亡失應合罪者未得即决皆聽三十日
求訪限滿不得然後决罪若三十日内自訪
得及他人得者免其亡失之罪三十日限外
得者追减三等若已經奏决不合追减
官文書制書程限内求訪得者亦如之
䟽議曰官文書及制書程限内求訪得者謂
曹司執行案各有程限公式令小事五日程
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