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6-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1.djvu/4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䟽議曰若亡失器物符印之類寳及門鑰亦

 同為亡失應合罪者未得即决皆聽三十日

 求訪限滿不得然後决罪若三十日内自訪

 得及他人得者免其亡失之罪三十日限外

 得者追减三等若已經奏决不合追减

官文書制書程限内求訪得者亦如之

 䟽議曰官文書及制書程限内求訪得者謂

 曹司執行案各有程限公式令小事五日程

 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