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6-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1.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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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定後三十日程其制勅皆當日行下若行

 下處多事須抄冩依公式合滿二百紙以下

 限二日程每二百紙以上加一日程所加多

 者不得過五日赦書不得過三日若有亡失

 各於此限内訪得者亦得免罪限外得者坐

 如法然制勅事重程限一日如有稽廢得罪

 不輕若許以三旬追訪稽者皆須注失所以

 不與亡失器物同例若官文書制書事巳行

 訖無程者亦依三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