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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定後三十日程其制勅皆當日行下若行
下處多事須抄冩依公式合滿二百紙以下
限二日程每二百紙以上加一日程所加多
者不得過五日赦書不得過三日若有亡失
各於此限内訪得者亦得免罪限外得者坐
如法然制勅事重程限一日如有稽廢得罪
不輕若許以三旬追訪稽者皆須注失所以
不與亡失器物同例若官文書制書事巳行
訖無程者亦依三十日為限
辯定後三十日程其制勅皆當日行下若行
下處多事須抄冩依公式合滿二百紙以下
限二日程每二百紙以上加一日程所加多
者不得過五日赦書不得過三日若有亡失
各於此限内訪得者亦得免罪限外得者坐
如法然制勅事重程限一日如有稽廢得罪
不輕若許以三旬追訪稽者皆須注失所以
不與亡失器物同例若官文書制書事巳行
訖無程者亦依三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