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6-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1.djvu/4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與本主中分借

 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

諸得闌遺物滿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論

贓重者坐贓論私物坐贓减二等

 䟽議曰得䦨遺之物者謂得寳印符節及

 雜物之類即須送官滿五日不送者各得亡

 失之罪贓重者謂計贓重於亡失者坐贓論

 罪止徒三年私物坐贓論减二等罪止徒二

 年其物各還官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