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6-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1.djvu/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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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吏處流三千里之類闘而退者謂人仗足

 敵闘而退者减二等若罪人應死将吏合徒

 三年即人仗不敵謂賊多兵少或器仗不敵

 不闘而退者减三等罪人應死将吏徒二年

 半闘而退者不坐謂人仗不敵計盡力窮知

 難而退者不坐

即非将吏臨時差遣者各减将吏一等三十日

内能自捕得罪人獲半以上雖不得半但所獲

者最重皆除其罪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