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6-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1.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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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之處率随近軍人及夫從發處追捕若其

 所在官司知而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竊盗各

 减二等謂隣里被竊盗承告而不救助者從

 杖一百上减聞而不救助者從杖九十上减

 官司承告不即救助者從徒一年上减

諸征名已定及從軍征討而亡者一日徒一年

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絞臨對冦賊而亡者斬主

司故縱與同罪下條凖此

 䟽議曰征名已定謂衛士及募人征名已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