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7-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2.djvu/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故唐律䟽議卷第三十断嶽凡二十條

諸監臨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廹

人致死者各從過失殺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

毆擊折傷以上减閗殺傷罪二等

 䟽議曰謂臨統案驗之官情不挟私因公事

 前人合杖笞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廹人致

 死謂因公事欲求其情或恐喝或廹脅前人

 怕懼而自致死者各依過失殺人法各徵銅

 一百二十觔入死家若前人是卑賤罪不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