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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䟽議卷第三十〈断嶽凡二十條〉
諸監臨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廹
人致死者各從過失殺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
毆擊折傷以上减閗殺傷罪二等
䟽議曰謂臨統案驗之官情不挟私因公事
前人合杖笞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廹人致
死謂因公事欲求其情或恐喝或廹脅前人
怕懼而自致死者各依過失殺人法各徵銅
一百二十觔入死家若前人是卑賤罪不至
故唐律䟽議卷第三十〈断嶽凡二十條〉
諸監臨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廹
人致死者各從過失殺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
毆擊折傷以上减閗殺傷罪二等
䟽議曰謂臨統案驗之官情不挟私因公事
前人合杖笞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廹人致
死謂因公事欲求其情或恐喝或廹脅前人
怕懼而自致死者各依過失殺人法各徵銅
一百二十觔入死家若前人是卑賤罪不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