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7-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2.djv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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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各依本殺法徴銅若以大杖手足毆擊

 折傷以上者自擊使人擊等减闘殺傷罪二

 等謂其應償死者合徒三年之類

雖是監臨主司於法不合行罰及前人不合捶

拷而捶拷者以闘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即用

刃者各從闘殺傷法

 䟽議曰雖是監臨主司於法不合行罰謂非

 判事之官及非専當督領者不得輙行捶罰

 假有人犯徒以上罪合送法司不送法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