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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各依本殺法徴銅若以大杖手足毆擊
折傷以上者自擊使人擊等减闘殺傷罪二
等謂其應償死者合徒三年之類
雖是監臨主司於法不合行罰及前人不合捶
拷而捶拷者以闘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即用
刃者各從闘殺傷法
䟽議曰雖是監臨主司於法不合行罰謂非
判事之官及非専當督領者不得輙行捶罰
假有人犯徒以上罪合送法司不送法司當
死者各依本殺法徴銅若以大杖手足毆擊
折傷以上者自擊使人擊等减闘殺傷罪二
等謂其應償死者合徒三年之類
雖是監臨主司於法不合行罰及前人不合捶
拷而捶拷者以闘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即用
刃者各從闘殺傷法
䟽議曰雖是監臨主司於法不合行罰謂非
判事之官及非専當督領者不得輙行捶罰
假有人犯徒以上罪合送法司不送法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