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7-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2.djvu/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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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

 日三十日雖不待時於此月日亦不得决死

 刑違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時而違者謂秋分

 以前立春以後正月五月九月及十直日不

 得行刑故違時日者加二等合杖八十其正

 月五月九月有閏者令文但云正月五月九

 月斷屠即有閏者各同正月亦不得奏决死刑

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

奏報應决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