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7-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2.djvu/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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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雖不待時若於斷屠月及禁殺日而決者各

杖六十待時而違者加二等

 䟽議曰依獄官令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

 死刑違者徒一年若犯惡逆以上及奴婢部

 曲殺主者不拘此令其大祭祀及致齋朔望

 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斷屠月日

 及假日並不得奏決死刑其所犯雖不待時

 若於斷屠月謂正月五月九月及禁殺日謂

 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