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7-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12.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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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自盡而絞斬應絞斬而令自盡亦合徒一

 年故云亦如之失者减二等謂原情非故者

 合杖九十即絞訖别加害者謂絞已致斃别

 加拉幹折腰之類者杖一百

諸領徒應役而不役及徒囚病愈不計日令陪

役者過三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

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不得過罪人之罪

 䟽議曰領徒應役謂掌領囚徒令役身者而

 不役及徒囚因病給假病愈合役不令陪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