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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Sanbian427-張綱-華陽集-8-4.djvu/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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曽殺人放火如𬒳苦之家自陳(⿱艹石)隣保及徒中告首

將爲首之人許依法勘斷卽是前來指揮全不可遵

用再詳四月七日聖㫖今後如有論訴或告首罪惡

顯著事迹明白官司見得詣實方許勾追證佐將爲

首人依法勘斷臣竊謂朝廷立法葢本人情自建炎

兵火以來無知之人所在作過何所不有州縣根治

誅鋤首惡略盡其有不經官司論訴者必是事迹不

甚顯著兼其情理亦必不至切害如此等罪雖未陳

論理宜矝恕聽其自新今所犯在數年之前事旣滅

息乃始降指揮許令告首卽與當時立法之意正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