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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Xubian006-賈公彥-儀禮疏-8-6.djvu/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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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也者謂兄得爲父後者是適子其弟則是庶子是爲父後者之弟不

得爲長子三年此鄭據初而言其實繼父祖身三丗長子四丗乃得三

年也云言庶者逺別之也者庶子妾子之號適妻所生第二者是衆子

今同名庶子逺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云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

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者案祭法云適士二廟官師一廟鄭注云

官師中下之士祖禰共廟則此容祖禰共廟據官師而言若然小記所

云祖禰并言者是適士二廟者也祖禰共廟不言禰直言祖舉尊而言

也鄭注小記云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丗者鄭前有馬融之等解

爲長子五丗鄭以義推之己身繼祖與禰通已三丗即得爲長子斬長

子唯四丗不待五丗也此微破先師馬融之義也以融是先師故不正

言而云不必而巳也若然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

重謂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爲後是也三

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適孫爲後是也案喪

服小記云適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小功鄭注云謂夫有廢疾他故

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婦旣小功不大功則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