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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 Xubian347-岳珂-愧郯錄-4-3.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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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有家諱者三省御史臺五品文班四品以

上許用式奏改餘皆不許及 嘉祐六年

林學士賈黯知審官院時大理寺丞雷宋臣

除太子中舍以父名顯忠乞避 朝廷許之

黯謂宋臣不當避嫌名 朝廷既許宋臣若

後有如此而不避則可坐以冐榮之律因言

自 雍熈以來或小官許改或大臣不許或

雖二名嫌名而許避或正犯單諱而不許前

後許與不許繫於臨時蓋由未嘗稽詳禮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