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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的管轄區域,一般地應當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轄區域相同。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的任務如下:

  (一)辦理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有關居民工作的交辦事項;

  (二)指導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設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簡和管轄區域的大小,設幹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一人。

  街道辦事處共設專職幹部三人至七人,內有作街道婦女工作的幹部一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幹事都由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委派。

第六條 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的各工作部門,非經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辦事處布置任務。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的辦公費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由省、直轄市的人民委員會統一撥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