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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公佈「城市交通規則」的命令
城市交通規則業經報請國務院批准,特令公佈,並决定自一九五五年十月份起施 行。自施行之日起,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一九五一年公佈的「城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即行廢止。
此令。
公安部部長 羅瑞卿
一九五五年八月十九日
城市交通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爲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運輸,維護交通安全,以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制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學校的人員、車輛駕駛員、市民以及臨時來往城市的一切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則並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
第 三 條 機關、軍隊、 體、企業、學校等部門的車輛管理人員和乘車人員,不准迫使、縦容駕駛人員達反本規則。
第 四 條 遇到本規則沒有規定的情况,車輔、行人必須在不妨療交通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 五 條 駕駛車輛,趕、騎牲斋,都必須在道路的右邊行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