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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沒有經過當地公安局的同意,不准估用人行道、車行道或進行其他妨礙交 通的活動。

第 七 條 鐵路與街道交叉的路口,必須安裝護欄等安全設備。

第二章 交通指揮信號和交通標誌

第 八 條 交通民警使用指揮棒指揮交通(見附件一 交通指揮棒使用辦法)。

第 九 條 綠燈亮時,准許車輛和牲畜通行。

第 十 條 紅燈亮時:

(一)禁止車輛和性畜通行;

(二)在不妨礙綠證放行車輛行使的情况下,准許向右轉彎;

(三)丁字路口的直行革輛,如有邊無橫道,在不妨礙綠燈放行車輛行駛 的情况下,准許通行。

第十一條 黃燈亮時,禁止車輛和纯裔通行,如已越過停車織時,須繼綾行進。

第十二條 車輛行經交叉路口,遇有信號燈發出停止信號時,須停在停車綫以外;無 停車綫的,停在人行横道綫以外。 第十三條 交通標誌(見附件二)。

第三章 車  輛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車輛必須接受車輛檢験機關的檢驗,領取牌照並安裝在指定的位置(電車 必須在車前、後用白漆塗寫本車號碼);機動車的行車執照必須隨車攜帶, 不准轉借、塗改、損毁。

第十五條 機動車及非機動車中的自行車、三輪車、獸力货車必須安裝有效的制動器。

第十六條 除獸力貨車、人力車、人力貨車、手推車以外,其他車輛的音響器必須体 持完整有效;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必須安裝專用的警報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