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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深信本着无产阶級国际主义的精神,根据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和互諒互让的原則,通过友好协商,正式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間的边界,旣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也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兄弟般的传統友誼和合作事业;为此,决定締結本条約,幷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特派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議主席尤睦佳·泽登巴尔。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閱全权証书,认为妥善后,議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締約双方同意,两国边界綫的走向叙述如下:

一、从中蒙边界西端起点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的奎屯山(塔本波格大烏拉)4050米高地起,界綫沿着額尔齐斯河(哈尔額尔齐斯河)和科布多河之間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正干分水岭而行,經过标高为4355米的友誼峰、布的烏哈那斯大坂(波斯塔盖因大坂)、标高为3622.4米的阿拉齐則里根烏拉、曼迪万大坂(布土哈那逊大坂)、索米因大坂、塔黑拉根大坂(塔黑勒特大坂)、3386.8米高地、霍米因大坂、3181.2米高地、扎嘎苏亭大坂、伊赫土龙尼大坂、苏姆代里根大坂、3501.4米高地、标. 107.

  1. 这个条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一九六三年三月八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于一九六三年二月四日批准。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双方在烏兰巴托互换批准书,条約随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