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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深信本着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精神,根据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正式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间的边界,既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也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兄弟般的传统友谊和合作事业;为此,决定缔结本条约,幷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特派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尤睦佳·泽登巴尔。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边界线的走向叙述如下:

一、从中蒙边界西端起点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的奎屯山(塔本波格大乌拉)4050米高地起,界线沿着额尔齐斯河(哈尔额尔齐斯河)和科布多河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正干分水岭而行,经过标高为4355米的友谊峰、布的乌哈那斯大坂(波斯塔盖因大坂)、标高为3622.4米的阿拉齐则里根乌拉、曼迪万大坂(布土哈那逊大坂)、索米因大坂、塔黑拉根大坂(塔黑勒特大坂)、3386.8米高地、霍米因大坂、3181.2米高地、扎嘎苏亭大坂、伊赫土龙尼大坂、苏姆代里根大坂、3501.4米高地、标. 107.

  1. 这个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一九六三年三月八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于一九六三年二月四日批准。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双方在乌兰巴托互换批准书,条约随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