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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
(草案)》的议案

国函〔1990〕27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方针,继续改善投资环境,使外国投资者能够更放心地来我国投资,从而更有利于我国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效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更好的发展,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一些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为此,国务院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经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决定提请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根据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国务院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若干调整,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送上,请予审议。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一九九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
致青海省地震灾区人民的慰问电


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兰州军区、青海省军区并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兴海县地震灾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地震灾区的干部、群众和支援灾区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