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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保障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人民警察,由主管公安机关指派的现场 负责人统一指挥。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应当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保持联系。 第十九条 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有前方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 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之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 及突然发生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 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条 主管公安机关临时设置的警戒线,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必要时还可以设 置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 所的周边距离,是指自上述场所的建筑物周边向外扩展的距离;有围墙或者栅栏的,从 围墙或者栅栏的周边开始计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具体周边距离,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具体周边距离, 应当有利于保护上述场所的安全和秩序,同时便于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遇 有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 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制止。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指定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的人员所佩戴的标志,应当 在举行日前将式样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 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 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 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 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 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