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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 罚。 第二十五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需要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由举行地主管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 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強 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遣送人送回其居住地, 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本条例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由行为 地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上一级公安机 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对于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 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 以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 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行为地公安机关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决赔偿数额或者负担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集会、游行、示 4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