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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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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计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审计长 吕培俭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二日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严肃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的审计监督,促进合资、合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资、合作企业,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企业。

凡是有国有资产的合资、合作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属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对合资、合作企业独立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合资企业的财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资产负债和损益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国有资产占参股地位的合资企业、有国有资产的合作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合资、合作企业过程中,发现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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